離岸價又稱“啟運港船上交貨價”。賣方在啟運港船上交貨,由買方派船訂艙的價格術語,雙方具體責任事項如下。賣方負責:(1)在合同規(guī)定的港口和期限內,將貨物裝在買方所指定的船舶上,并向買方發(fā)出裝船通知;(2)負擔貨物裝船前的一切風險和費用;(3)負責辦理貨物的出口手續(xù),提供出口國政府或有關方面簽發(fā)的證件,另外還應提供規(guī)定的裝船證件和單據(jù)。買方負責:(1)按時租船或訂艙并將船期、船名和裝貨泊位通知賣方和支付運費;(2)接受賣方提供規(guī)定的裝船單據(jù)等,并支付貨款;(3)負責辦理保險并支付保險費;(4)負責辦理目的港的收貨、進口手續(xù),負擔裝船后的一切風險和費用。在離岸價格條件下,買賣雙方責任、風險和費用的劃分和轉移,涉及“裝船”問題,各國理解不一,因此,在訂立合同時,有加以證明的必要,如:“離岸價格平理艙費價”(FOBST)表示離岸價格中,買方不管平理艙,也不支付該項費用,如果賣方接受買方委托代為租船訂艙,租訂不到時,賣方不負任何責任。FOB價在美國應用較廣,它并不限于在海船上交貨,也可應用于火車、卡車、駁船和其他內河船舶上交貨,因此其附列地名不一定是海港,也可為內陸起運點。見“美國船上交貨價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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